補 發 已 遺 失 的 股 份 證 明 書

高山企業所發行的股份證明書乃股東對高山企業股份的所有權的證明。 如股東遺失任何股份證明書,應盡快向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報失及申請補發新的股份證明書。補發股份證明書須符合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有關憑證及彌償的條件,並須支付股票登記費和相關行政費用。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交易所於補發已遺失的股份證明書前,須刊發符合指明格式的公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在其網站上刊發擬發出新股份證明書的公告及有關取消原有股份證明書及發出新股份證明書的公告。上述公告載列如下以供股東查閱。

擬發出新股份證明書的公告(按《公司條例》第164(1)條刊發)

有關取消原有股份證明書及發出新股份證明書的公告(按《公司條例》第166(1)條刊發)